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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OO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标识程序 3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4

5.1 基础项 4

5.2 规定项 5

5.3 选择项 7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8

6.1 基础项 8

6.2 规定项 8

6.3 选择项 11

7. 测评方法 13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13

8.1 基础项 13

8.2 规定项 14

8.3 选择项 14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14

9.1 基础项 14

9.2 规定项 15

9.3 选择项 16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6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8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9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20

附录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1

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2


1. 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 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 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0.9 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整。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 标识程序

4.0.1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立项、审批等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 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详见第5章和第6章。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

4.0.4 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实测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 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容详见第8章和第9章。

4.0.6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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